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并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校助学金、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资助工作负责老师、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6-10人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资助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并具有广泛性,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初组织各学院进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公示环节,做到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家庭经济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采取查阅佐证材料、个别学生访谈和班级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将困难学生一个不漏地据实纳入资助范围。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认定后,根据困难情况进入《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取得受助资格。
第十条 家庭经济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四章 学生资助种类及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体,包括国家资助(含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学校资助(含校奖学金、校助学金、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和社会资助的“奖、助、补、免、贷、勤”六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我校采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大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
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相继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共分为三等:一等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200元,分秋、春两季发放。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一等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800元,二等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400元,三等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减免学费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减免学费分学费全免和和学费半免两个等级。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校助学金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生活困难,安心学习,学校设立校助学金。学生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5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000元。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为帮助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突发性事件或变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缓解生活困难,学校设立特殊困难补助。学生特殊困难补助一般一次不超过3000元,一学期总额不超过5000元。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有效办法。详细内容参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社会资助
社会资助是指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学生进行的无偿资助。社会资助分为在校内设立奖助学金和直接向受助学生捐赠两种形式。
(一)设立奖助学金:由学校和资助方签订协议,学校根据协议内容制定评选细则,评选程序一般为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资助方审核确定人选。
(二)直接捐助:由学校根据资助方意愿共同选定对象进行捐赠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通道,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资助。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并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2.学院根据了解的情况签署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请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学生持审批后的《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绿色通道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五章 学生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和省财政下拨的奖助学金专项以及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划拨的奖助学金专项合并设立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在3月和11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评选工作安排和评定人数要求,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列支大额经费报告,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学生资助资金的支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定后的学生资助资金,在发放前各学院应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填写学生资助资金发放表,发放表内容应包括受助学生本人姓名、班级、受助金额、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并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班主任审核、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报财务处审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各级各类资助资金发放由财务处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受助学生本人帐户,严禁工作人员经手现金。
第六章 工作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学生资助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同时还应加强对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各学院在评定结果提交时和在学生资助资金汇入学生银行卡发放后,都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执行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核实后要及时向学校专题汇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院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将学生资助资金落实到每位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获助学生捐赠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在各类学生资助评比发放中出现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克扣挪用等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